商标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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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2 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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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及异议人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对商标局准备核准生效的注册商标提出否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这就是说,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超过三个月,所提的异议无效,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的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

但一般来说,商标异议人主要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以免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商标异议理由与实质审查内容是一致的,即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能满足法定的构成条件,或者与在先权利冲突。

也就是说,异议的主要内容有两种:一是认为该商标绝对条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违反了禁用条款;二是认为该商标相对条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与已注册的商标、已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先提出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商标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如果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应依《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填写《异议申请书》;

如果异议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异议申请书》可以采用书信形式。

《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申请人、审定编号和所在《商标公告》的期数、页数。

商标局将收到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被异议人未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裁定不作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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