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地运动的表现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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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6 16: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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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地运动的表现及其危害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商标注册已成为取得商标权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商标圈地行为和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都具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权的表象,但两者的注册目的存在本质差别:一般的商标权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并通过商标注册而防止自己的商誉被不正当地侵害;而商标圈地行为则将商标注册作为抢占他人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高价出售该商标或阻碍他人使用该商标。商标圈地运动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第一,为高价转让而抢注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种情形非常普遍,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彭山县祝威集团一下子注册了几百件商标,1995年杭州泰龙贸易公司自己不生产产品,却申请注册了其他企业的81件商标,1998年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抢注其他企业的200多件商标。我国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形非常多,据《法制早报》报道,中国商标每年在海外遭抢注的案件超过一百起,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国知名商标,尤其是中华老字号商标。例如,加拿大多伦多有一家“中华老字号抢注公司”,将“王致和”、“狗不理”、“少林寺”、“桂发祥”、“冠生园”、“六必居”、“陈麻婆”、“赖汤圆”、“露露”、“洽洽”等抢注为商标。德国欧凯公司在德国抢注了“老干妈”、“洽洽”、“王致和”等驰名商标。 2006年,媒体又报道有128个内地知名商标在香港被某公司抢注。 这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抢注行为纯粹是为了“敛财”,抢注者往往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注册这些商标,而是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后再将该商标“转卖”给被抢注者,通过这种“注册商标-转让商标”的方式获取利益。

第二,为高价转让而注册具有市场潜力的商标。在产品上使用一个好商标,犹如一个人拥有一张漂亮的脸,让人爽心悦目而倍感亲切。然而具有亲和力的商标数量有限,当然其市场价值也就较高。如果通过注册而圈占这种商标,它被转让出去的可能性较大且价格较高,因此,抢先注册具有市场潜力的商标成为商标圈地运动的重要方面。中央电视台“财富故事”栏目曾报道了浙商章鹏飞成功圈占“现代”商标的传奇故事。章鹏飞意识到“现代”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潜力,在20世纪90年代将“现代”注册在了几乎所有的商品类别上,以至于韩国现代集团在2002年成立北京现代汽车公司时,以现代汽车在浙江省的总经销权为代价才换回“现代”汽车商标,而仅仅这一个商标就给章鹏飞每年带来几千万的收入。“现代”商标的传奇故事反映了将抢注商标作为发家致富捷径的现实写照,近些年来,商标抢注已经越演越烈,甚至成为一种新型职业――“职业注标人”或“商标炒家”。他们精心选择商标,注册后不是为了让自己使用,而是待价而沽,等待合适的买家。据统计,2004年深圳成功注册的1.3万件商标中,有3成是自然人注册的商标,成都则达到了50%。在诸多商标炒家中有不乏成功人士,如郑州的王建强先生在近7年的时间内注册商标200多个,其中“老鼠爱大米”商标标价3000万,“我能”标价1000万。 商标储存现象的繁荣催生了一种新型的市场――“商标超市”,由它们将这些只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在市场上集中销售。“商标超市”从2004年开始出现,到2007年5月全国至少不少于2000家这种“超市”,在Google上用“商标交易网”关键词进行搜索,竟然得到近400万个结果。

第三,为了阻碍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似商标,防御商标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的商标。虽然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逐渐被废止, 但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几乎都会注册防御商标。例如,即使某企业只想在药酒上使用某商标,它在注册该商标时,肯定会将该商标指定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等十项商品上,因为它们都属同一类别(第5类),注册时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可,在没有增加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当然会尽量扩大商标权的使用范围,即便这种扩大申请的商品自己肯定不会生产或经营。

商标法理论上来说,商标是消费者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性标志,消费者之所以挑选特定品牌的商品,其重要原因在于该商标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水平,该商标已经成为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象征,“商标是他(商标权人)最可信的图章,商标权人通过它来保证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它传递着商标权人或好或坏的名声”,“名声就像脸一样,是其拥有者及其信誉的象征”,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标识就在于防止他人侵占商标权人的商誉,“只有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该商标的良好商业名声和商誉,并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因此,保护商标不是为了禁止他人使用该标志,而在于保护该标志所代表的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名声,商标注册行为并不会赋予商标以商业信誉。商标圈地行为仅仅采取了申请注册这种圈占行为,没有通过使用而赋予商标以商誉,这种注册商标只具有获得商标注册之商标权“外形”,而不具有商标代表特定商誉之商标权“精神”,从理论理论上来说根本不值得保护。

商标圈地行为不仅不值得保护,而且还严重地危及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首先,商标圈地行为造成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商标标识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圈地行为并不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且阻碍他人对该标识的使用,浪费了社会资源。商标圈地运动违背了保护商标的初衷,浪费了社会资源,阻碍了他人对商标的正当利用,而且呈恶性发展的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商标圈地运动将会愈演愈烈,甚至不排除出现这种情形的可能:获准注册的商标中大多数都是用作储存的商标,而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人却因为“商标丛林”而申请不了,而且使用任何商标都可能“侵害”他人圈占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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