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与苏州香飘飘商标纠纷有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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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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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是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杯装奶茶品牌,成立于2005年,专业从事奶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2012年4月,“香飘飘”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香飘飘公司发现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并由好多多公司生产的奶茶产品,其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苏州香飘飘公司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被告产品的包装、包装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主要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其公司名称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好多多公司、苏州香飘飘公司的成立时间分别为2016年、2017年,两被告作为在后成立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原告在杯装奶茶商品上所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对此应予以避让;

但两被告却在其被控侵权的奶茶产品杯身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注了“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攀附原告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10月12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显著位置处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奶茶产品;

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驳回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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