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还要500万买我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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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1:45:03
  • 鱼爪商标网

2018年7月20日下午两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的耳光馄饨店来了位不速之客,还没等老板潘南云反应过来,对方便开口道“耳光馄饨的商标在我手里,我们谈一谈。”潘云南问道“谈什么?”对方说“商标在我手里,要么你把你的店都卖给我,我给你500万,要么我把商标卖给你,你给我1000万,如果你不同意,我就自己出去加盟,到时候每年的加盟费都不止这个数。”


这一幕,真实而悲伤,要知道耳光馄饨是潘南云和姐姐潘国仙从1997年便开始创立和苦心经营的,多位明星都来店里打过卡,是上海知名小吃,由于没有商标意识,早在2012年10月29日,便被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餐饮第43类抢先注册了“耳光”商标。另外经查询,近两年来该公司又先后申请了耳光馄饨的相关商标。


由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像上面的抢注案例每天都在上演,那么遭遇商标抢注这样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呢?

公告期内的商标,可以提异议申请

申请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会有固定的3个月公告期,在公告期内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自己注册),其法律依据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无效或撤三

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或对对方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除外)。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经查询,上述案例的耳光商标目前正在进行无效宣告和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期待有个好结果。

商标是市场的通行证,为防止商标被抢注,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前的保密工作和尽早申请,一定要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切不可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丢失心爱的商标品牌,用高额的代价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同时多品类防御保护也必不可少,提前做好全面布局,打赢品牌战略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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