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转让问界商标事件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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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查看详情>>
哪一家公司成功的背后没有经历磨难?就算是华为公司,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咱们就以知识产权来举例。
众所周知,华为在专利和商标上的保护可谓之严之又严,但是你知道吗,华为公司曾在“华为”商标上栽过大跟头!
第一次:注册被驳
华为公司在2015年4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但是,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对诉争商标做出部分驳回决定。
▲华为申请的商标
▲引证商标
第二次:提起复审
华为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认为这5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遂向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过审查,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而引证商标三、四、五处于准予注册状态。所以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几个小项与5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小项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且诉争商标“华为”与5个引证商标在汉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复审请求。
第三次:一审起诉
华为公司自然不服该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华为公司认为,其申请的“华为”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得到更广泛的保护。另外,引证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已经对各引证商标提出复审申请,恳请法院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2018年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且至本案审理终止,5个引证商标仍处于有效注册状态。而且华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5个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华为公司的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华为公司申请的“华为”商标的一审诉求被驳回。
第四次:二审维权
一审被驳并不代表华为就此放弃了,相反,华为公司继续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这一次,5个引证商标中,引证商标一被提起了“撤三”导致商标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四、五被提起无效宣告,其中引证商标四已处于无效状态,另3件商标状态不确定。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5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将发生变化,不再构成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外,需注意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遂决定对原审判应予撤销,但重新做决定时要将上述因素一并考虑。
最终,华为公司还是成功注册了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不过小项有所变化。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华为公司为了获得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权,经历了注册申请、复审、一审、二审四个阶段,期间还分别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些都是我们看得到的情况,背后还有看不到的努力,比如收集、整理证据,提交各种文字材料等。
对于品牌来讲,商标至关重要,对于大型企业,品牌更是如此!华为的坚持,最终看到了希望!
对于企业维权来说,只有坚持到权力用尽,才有可能达到理想效果!一次又一次的努力,只为了更好的维护权益,如果你问值得不值得?想必“华为”的发展可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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