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淘宝店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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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查看详情>>
近日,根据北京法院网获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公司)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8年,因优酷网页及移动终端客户端未经允许提供乐视网权属影片《小时代》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乐视网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为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优酷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优酷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57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对此,优酷公司表示不服判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称:一审判定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电影《小时代》(以下简称涉案影片)上映时间较早,知名度不高,市场价值有限,且乐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优酷公司的违法所得,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乐视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方式及范围等因素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合理开支,考虑到本案的案件性质、与其他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件合并审理、以及确有律师出庭诉讼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对合理开支的酌定数额系属合理。综上,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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