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粮液傍名牌,现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版权保护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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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2:10:00
  • 鱼爪商标网

说起“五粮液”大家都很熟悉,不过出名之后的烦恼也就凸显了,众多的“九粮液”、“二粮液”、“N粮液”纷杂而出。今日小编与大家说一个傍名牌,最终砸了自己的脚的商标侵权案。

近日,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河集团)等侵害商标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此,本案在备受争议的情况下,历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五粮液集团在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最终胜诉。该案的胜诉,对于我国傍名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2010年8月,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七粮液、九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八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已经特别巨大,尤其是“九粮液”已经成为甘肃省五张名片之一,甘肃酒类第一品牌,不但在全国大量挤占中高端酒类市场,且销往国外,其中一单销售额高达8000万元。

2010年9月,五粮液集团委托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通过前期调研,代理公司认为,五粮液”商标系我国知名度最高的驰名商标之一,不但知名度极高,而且其独特的命名方式:“数字+粮液”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N粮液”属于摹仿、借光著名品牌“五粮液”的傍名牌性质,应当认定侵权。并确立了“凡以‘数字+粮液’命名其产品而生产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对‘五粮液’商标侵权”的诉讼主张。

鉴于这类案件没有先例,有一定的难度,不宜直接就其中实力最强大的“九粮液”提起诉讼,五粮液集团决定先在北京着手起诉规模较小的“七粮液”,打出判例后,再对“九粮液”提起诉讼,最后再起诉其他“N粮液”,全面维权。

2011年1月,律师代理五粮液集团就“七粮液”案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二中院受理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均对庭审情况进行了报道,《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酒业》、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以及全国多家电视台等几十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关于侵权与否,法庭内外、网络上下,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使得该案备受争议。通过北京两级法院审理,201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七粮液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七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使用“七粮液”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粮液侵权案胜诉后,五粮液集团考虑到“九粮液”案难度更大,且需要索赔,决定聘请北京的律师主办,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协助,于2013年2月就“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案件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向五粮液集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五粮液集团决定由其全面负责,北京律师协助,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于2016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通过审理,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五粮液代理律师举出的证据证明,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被商标局驳回;滨河公司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也与五粮公司的产品较为近似,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三、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四、滨河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刊登声明,为五粮液集团消除影响。

本案的意义:本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于全国来说都有导向意义。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小编提醒:商标还是原创的好,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设计,logo版权保护。如果一开始九粮液就启用不同于五粮液的logo设计,结果将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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