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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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米现世之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很是重视,注册了“米”家族。不过,品牌做得大,就有人想来蹭热度。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代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麦大亮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获得全面胜诉,法院依法认定“小米”在2011年11月之前在第9类“手机”产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至第11类电饭煲、电磁炉等商品,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2018年11月6日,小米公司将中山奔腾公司和中山米家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认定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及其小米手机获得公众关注的方式有不同于其他商标和商品的特别之处,小米公司采取集中预订销售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40万台手机投入市场并进入消费者手中,不宜以常规性的全年销售数量及市场份额占比衡量其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其在短时间内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关注度和影响力。因此,“小米”商标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二、认定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米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米家公司在经营场所、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网站店铺、微信公众号等中使用“小米生活”标识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专用权。中山奔腾公司注册、中山米家公司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用于电子商务网站经营也侵犯了“小米”商标专用权。同时,二公司全面摹仿小米公司的商标、字号、宣传语、粉丝昵称、品牌配色等,进一步强化了与小米公司及其商标的近似程度,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并且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攫取了原属于小米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损害赔偿责任
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面,法院采纳了小米公司的计算方法,认定中山奔腾公司和中山米家公司销售总额应在83157636元以上,按照小米公司举证的行业利润率,取中间值33.35%,计算出二公司销售利润达27733071.6元。同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中山奔腾公司和中山米家公司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按侵权数额两倍计算,数额为55466143.2元,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小米公司的5000万赔偿请求。
想发展专属于自己的品牌,靠蹭热度、傍名牌绝对是行不通的。还是要企业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好好经营,才能走出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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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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