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靴到底属于谁?同时天猫店谁真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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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3:04:03
  • 鱼爪商标网

不远万里,美国添柏岚公司来到余杭“打官司”,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山同业公司及其股东钱某告上法庭。余杭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昨日(4月22日)进行了宣判。

添柏岚公司在中国被称为Timberland、踢不烂、天博伦等,是美国威富公司所有的户外生活时尚品牌。基于其独特的制鞋技术,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双防水靴。自该品牌进入中国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推广,从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销量。


2017年,Timberland在“双十一”天猫户外用品热销店铺中排名第一。被告中山同业公司也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鞋类产品的公司,在淘宝、天猫分别开设店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谁是真正的“踢不烂”大黄靴?

添柏岚公司起诉称,被告中山同业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销售名为“踢不烂10061大黄靴”的产品,无论是颜色、造型、鞋底纹路、细节线条,还是产品型号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黄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烂”来介绍、宣传商品。同时,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微店也大量使用“踢不烂”、“Timberland”、“大黄靴”标识销售侵权产品,还在百度贴吧中发帖公然宣称“Thesameway 10061,大黄靴经典复刻,森威鞋店口碑产品”。同时,2016年4月8日,中山同业公司的唯一股东钱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虽然该商标仍在异议程序当中,但中山同业公司已将该标识用于其鞋类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位置与原告商标的使用位置几乎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中山同业公司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虽有差异,但两者图案表达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属于近似商标,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添柏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大黄靴”产品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定影响的商品”。虽然“踢不烂”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坚实耐用的特点,但是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及使用,已与原告大黄靴产品建立了对应关系,取得了显著性,应当认定为“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大黄靴”的整体配色、局部颜色组合、六角形的鞋眼、黄褐相间的鞋带、鞋底的纹路等虽具有实用性价值,但同时也兼具了装饰性功能,且该些装饰性要素能够与功能性部分相区分开来,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包装、装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山同业公司的股东钱某之前专门销售Timberland的产品,对原告的大黄靴产品非常熟悉,其明知大黄靴产品的装潢、名称,仍然不予合理避让,反而在淘宝、天猫店铺、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烂”标识销售侵权产品,并在百度贴吧中发帖公然宣称“Thesameway 10061,大黄靴经典复刻,森威鞋店口碑产品”,其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同时,被告方通过淘宝店铺、天猫店铺、微店等多种途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延伸阅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以及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不宜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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