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抢注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商标抢注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
2024-08-26查看详情>>
企业字号与商标虽然有所区别,但是也不能随意擅用他人的商标或者是企业字号,这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治的。就如以下所述的案件,大家需牢记。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系“平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平安”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6类担保人、投资。根据商标局查询显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商标共计1523件,最早的便是第36类“平安”商标,在1996年8月5日就申请注册了。
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安公司)经平安集团授权有权就侵犯平安集团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江阴平安担保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与“平安”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
被告江阴平安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6日,经营范围为担保、投资等。早在被告成立之前,平安集团及“平安”注册商标已经在国内获得多项荣誉,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广为公众知晓。深圳平安公司认为被告将“平安”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江阴平安担保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平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平安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平安”品牌及字号无任何渊源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平安”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混淆,依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江阴法院最终判决江阴平安担保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平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深圳平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经营者攀附他人商标,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抢占他人潜在市场份额的“搭便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亦会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人通过诚信经营而赋予商标的价值被不当利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必须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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