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力欧撞上乐高,只是近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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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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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玩具,乐高算是其中的佼佼者,特别是乐高积木,很多小朋友都十分喜爱。第一块乐高积木诞生于1949年,其“乐高”商标更是早,在1934年就已经申请注册。所谓“人怕出名猪怕壮”,乐高的知名度不用多说,就有人借此蹭热度了。这不出现了一枚“乐高力欧”的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乐高力欧”商标的无效宣告案。


“乐高力欧”商标是由台山市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申请,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13日止。




2017年4月24日,乐高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在审理之后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山乐高文体公司不服裁定,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焦点主要围绕在“乐高力欧”商标与“乐高”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台山乐高文体公司认为:“乐高力欧”商标是由其独创,是在其商号及在先使用商标的基础上拼合而成,被告对第三人“乐高”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与其共同使用产生较高知名度及是否形成对应关系认定不清。诉争商标与第三人“乐高”商标共存多年,并未发生混淆情形,原告的注册使用不会损害第三人权益。另外,诉争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原告将遭受很大损失。因此,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则提出:诉争商标“乐高力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乐高”,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第三人已将中文“乐高”商标与外文“LEGO”商标共同使用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二者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考虑到第三人“乐高”、“LEGO”均系非固定词汇,其整体独创性较强,且原告具有知晓第三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可能性。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第三人“乐高”商标相联系,进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乐高公司则认为:同意被告意见,具体陈述如下:一、诉争商标与其“LEGO”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二、原告具有抢注商标的恶意,其注册行为系攀附第三人的知名度。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目前,“乐高力欧”商标与“乐高”商标还在进一步审理,从商标流程状态不难看出,这枚“乐高力欧”商标历经1年多,恐还是难逃无效命运。结局究竟如何,小编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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