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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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热爱珠宝首饰的人应该听说过来自法国的珠宝品牌“梵克雅宝”(VanCleef&Arpels),这个品牌最著名的珠宝款式应该要数“四叶草”系列了,相信一听到这个名字你就会回忆起其经典的款式。
据了解“梵克雅宝”标志性的四叶草图案于1968年问世,并在后续的发展中迅速成为其品牌的象征。
不过最近“梵克雅宝”的四叶草图案申请注册三维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2016年1月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获准注册三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
2018年4月,第三人对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
对于法院的裁定,梵克雅宝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其表示: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对于此案件,法院根据了相关案例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同时规定:“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四叶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在这起案件中,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其造型和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会让消费者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即使原告主张其造型不属于“惯常设计”,但诉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亦不会受其是否独创所影响。
除此之外,虽然梵客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的“四叶草Alhambra”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和销售,但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并且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商品来源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梵客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
虽然商标的独创性很重要,但是立体商标的注册还是以“商标显著性”为首要注册条件。
所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因为这样的标志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也就是说,将商品注册为立体商标,公众很可能将其视为商品,而并非将其视为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除了商品不能作为商标之外,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图样无法分辨出三维商标,也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其实除了这起“四叶草”商标案,还有“迪奥真我香水瓶”也曾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被驳回注册,所以无论是注册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应该关注商标的显著性,以免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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