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显著性?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显著性直接关系到品牌的识别度与市场竞争力。商标显著性不仅决定了商标能否获得注册,更影响其后续的法律保护范围与力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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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广告很多,看视频有广告、玩游戏有广告,路上随处可见都是广告。其中许多广告语十分好听,受人欢迎。这也就导致不少的企业想把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可是这不简单呐!
的确,广告语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成功的案例就有麦当劳的“我就喜欢”、戴比尔斯的“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等。不成功的也有,就如埃克森美孚的“勇对能源挑战”、英特尔的“与你共创明天”等。
虽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是别人能成功不代表你也能成功注册。总之,想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需谨慎!就拿以下的案例来说吧。
“我很土但很香”商标
新疆天天健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9日申请第21505727号第29类“我很土但很香”商标。但是这枚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不服,遂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
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经申请人查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
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却认为,“我很土但很香”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广告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故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把青春唱完”商标
中视星光(北京)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0日申请第21517987号第41类“把青春唱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高原根据同名书籍创作而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向商评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但是商评委不是这么认为的:申请商标“把青春唱完”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让健康流行起来”商标
武汉市果教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1日申请第21642582号第29类“让健康流行起来”商标,因被商标局驳回而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性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向商评委提交碧根果包装图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让健康流行起来”是一般广告宣传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故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三个广告语都是因为《商标》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驳回,也就是说这些广告语都缺乏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特征。
借此,麦小豆来为大家总结一下,广告语想要成功注册商标应该如何做?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广告语的不良影响:既然能作为广告用语,通常推定没有不良影响。
广告语的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广告用语作为商品信息的传播工具,自然会表述商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特点。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间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被禁止。何为直接表示?就是公众接受广告用语能直接联系到商品的品种、功能、质量等,不需要联想过程。而间接表示或者暗示有个联想过程,事实上,前者被拒绝注册,后者准许注册。
广告语的显著性:申请人在设计广告语时,一定要注意增强广告语的显著性。可以将自己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与广告语搭配在一起申请注册。这样就能增强其显著性,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另外,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商标识别功能,可以注册。
广告语的混淆:广告用语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 广告用语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增加其商业机会的行为,通常被拒绝注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但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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