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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过了双十一,终是没躲过双十二,又该吃土了!
更可怕的是连“天猫”商标可能也将加入“吃土”行列。
案件伊始
2012年1月11日,顾某向商标局申请了第10411616号第24类“天猫”商标(争议商标),并于2017年5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13日止。
但是如今谁人不知,“天猫”商标乃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主营商标之一,阿里巴巴怎么可能轻易让他人傍名牌、蹭热度。
这不,阿里巴巴一经发觉,就向商标局对这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且理由充分。
阿里巴巴(申请人)
作为阿里巴巴旗下主营商品之一的“天猫”商标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且申请人早于2011年就在先注册了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第10316907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顾某在明知“天猫”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申请的,目的是借用申请人“天猫”品牌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存在复制、摹仿行为,并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申请人旗下“天猫”品牌产生联想,对商品来源产生误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淡化了申请人“天猫”驰名商标显著性,减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故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评委
商评委经过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虽均包含文字“天猫”,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商评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据及查实后认为申请人名下的“天猫”商标经公司持续宣传和使用,其知名度不断提高,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天猫”字样,难属巧合,而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在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相联系,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总结
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个人也好,注册商标千万不要存有傍名牌、蹭热度等侥幸心理,否则定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惩。企业经营者也需时刻注意,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今企业发展离不开商标的助力,一个好的商标用心经营,带来的品牌价值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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