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案落下帷幕,徐峥与光线被判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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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5: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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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3月到2018年4月,用了5年的时间,漫长的泰囧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最终结果:因构成不正当竞争,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

时隔5年,终有结果

2010年6月份上映的《人在囧途》是一部由徐峥和王宝强主演的喜剧电影,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上映之后总票房3763.5万人民币。因题材新颖,剧情幽默搞笑,《人在囧途》获得了很好的口碑,知名度很高。

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揽12.67亿票房,一度跻身当时的内地影史票房冠军。因为电影名字和《人在囧途》十分相似,而且徐峥和王宝强依旧担任主演,大家自然而然地会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对《泰囧》很是捧场。然而事实是,这部“续集”的出品方并不是武汉华旗,而是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电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被《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告上法庭。

时隔五年,这场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法院认为:

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此次案件以侵犯知识产权开头,最终结果却落在了不正当竞争上,但是过程中所引发的关于著作权的探讨却引人深思。对于影视公司而言,著作权无疑是最受重视的知识产权,因其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对类似于武汉华旗的公司或个人而言,做好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首要且必要的工作;对类似于光线传媒等的公司或个人而言,在项目开始之前前,将著作权、商标等权利切割清楚,做好相关的授权工作,才能避免后面的“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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