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算是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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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8 16:40:56
  • 鱼爪商标网

我国的《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中,

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

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

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

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 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第四,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逐渐普遍。侵权者利用网络界面流动性、多变性以及管辖权不易确定等特点,选择互联网络作为其侵权场所,试图逃避监管,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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