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注册了第35类商标,居然让原告两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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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9 1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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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案例之前,咱们先简单讨论下第35类商标。不然怎么彻底明白就因一个35类让原告两次败诉呢。

他只注册了第35类商标,居然让原告两次败诉?

据最新版商品分类表描述,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

【3501】 - 广告

【3502】 - 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 - 替他人推销

【3504】 - 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 - 商业企业迁移

【3506】 - 办公事务

【3507】 - 财会

【3508】 - 单一服务

【3509】 -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我们不着重强调第35类的重要性,就通过这个案例侧面看待35类。分析完案例后你自然能想到第35类的重要性。

他只注册了第35类商标,居然让原告两次败诉?

案例详情

两个采蝶轩,一个在安徽合肥,一个在广东中山,都是从事烘焙行业。

1987年,中山市采蝶轩成立。1999年10月28日,中山市采蝶轩申请注册了“采蝶轩”商标,先是注册了第30米面食类和第43提供食物服务类。

2000年6月,安徽采蝶轩成立。2003年10月申请注册了“采蝶轩”第35类商标。

后来,中山市采蝶轩的经营者发现合肥也有家“采蝶轩”,而且主营糕点生产及销售。随后,中山市采蝶轩实地拍照取证并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称安徽采蝶轩未经许可擅自在面包、糕点商品及面包店服务上使用“采蝶轩”商标,要索赔1500万经济损失。2012年,法院审理此案。

很可惜,中山市采蝶轩一审败诉。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用于店面上,并未使用商品上,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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