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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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9 11:00:00
  • 鱼爪商标网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载体为商品上所贴附的商标。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实践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很多人不知道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下面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而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可见,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物权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在利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理由上,我们认为,“商标侵权否定论”者的错误是在于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理解得不准确。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市场流转,以避免产生垄断,但商品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售,在到达最终用户之前必须保持商标权人第一次允许出售时的原样,也就是说对于市场流通性和秩序性必须同时予以保障。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有着全方位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商标是企业与其商品形象、质量和信誉的体现。行为人若想不受商标权人的干涉进行商品的转售,就必须保证商品与其上所贴附的商标不分离,因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可以防止他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即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介绍,商标权用尽原则其实就是商标转让过后,原商标权人无权干涉现商标权人使用和处分商标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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