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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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段视频引起网友的热议,视频内容是“中国石油”非彼“中匡石油”。网友更是直呼“不敢加,怕被诓”,“莆田系”防不胜防等。原来是中国石油与中匡石油的一起商标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公司)的第11755200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公司)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5017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得以维持。
商标纠纷由来
中匡石油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柴油、汽油(仅限分公司在取得前置许可后经营)、润滑油、煤油批发、零售及加油站管理等。
经查询,中匡石油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宝石花图形及“中匤”文字的商标,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招致中国石油公司的注意,并由此引发中国石油公司与中匡石油公司之间的纷争。
中国石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断申请注册摹仿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商标的标识,并在实际使用中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具有攀附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中匡石油公司回应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标识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编认为:随着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商标注册量也随之增加。商标注册时碰到近似商标实属正常,但故意的商标碰瓷行为并不可取。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保护自身商标的同时,也应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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