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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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原产地名称权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属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因而他人擅自使用会产生财产后果。但它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这几种工业产权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不完全具备该类权利的特征。其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在这一点上,其与商标权具有重要区别。商标可以独家注册,而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允许独家注册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原产地名称权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的时间性要求不同。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商标权因有效期届满而未续展则将依法丧失专用权。商业秘密权虽无保护期限制,但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一旦泄露即丧失该项权利。商誉权虽然也不具有时间性,但商誉的存在基础是商誉主体的存在,一旦作为商誉主体的企业或个体不复存在,也即丧失了权利。相对来说,原产地名称权附着的是地理标记,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属于一种无法定消灭事由的永续性权利。
3、原产地名称权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的权利转让不同。原产地名称权的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由于其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决定了如果允许原产地名称转让使用,将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记的本来功能与作用。而商标中的商标注册人则依法有权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则因其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的法律特征,也就能够将其依法被作为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转让。商誉权的取得虽具有特定性和抽象性,但毕竟具有财产内容并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因而经营实践中,非商誉权的主体通过联营、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商誉主体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商誉权也被不同程度地转让。
4、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因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当其权利被非法侵犯时,依法只有权利个体主张权利,寻求司法保护。而在盗用、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因其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任一权利人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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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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