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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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10:21:34
  • 鱼爪商标网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适用于国际注册,即注册申请人的基础申请在商标国际注册时享有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自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其中“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有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果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再后申请的申请日为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不至于因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该商标。但是,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次合格的申请,而且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另外,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该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 例如,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依照上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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