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是指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申请可直接向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
商标局转递国际局。那么,外国企业
法人或自然人如何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
商标转让呢?根据我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条的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一)填写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书; (二)外文申请书(MM5); (三)转让人、受让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受让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五)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
委托书。 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商标转让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的相关费用。根据商标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收费标准》,受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规费按国际注册号收取,每个国际注册号177瑞士法郎。另外,申请人还要向商标局缴纳受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费150元
人民币。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的限制,同国内商标转让的限制基本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四)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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