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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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7 0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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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那么,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情形有哪些呢?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并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提出无效宣告的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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