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
商标局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
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 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相关法律程序核准转让,而当事人双方自行转让了商标的话,还构成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其商标转让无效,还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显然,后果是严重的。 针对商标转让可能出现需求渠道、转让方式、法律风险等问题,作为专业
商标代理人的笔者期望通过本文,使正在进行企业改制、股权并购、产权交易工作中,从事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够充分重视商标是企业“
知识产权核心部分”,认真处理商标转让中这些方面的问题并以此得到正确的解决或有益的帮助。 一、办理商标转让的商标类型、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有注册商标和
商标注册申请两种。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合同转让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转让。继承转让为原注册人(一般是个体工
商业户)因死亡或年老失去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
商标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自2002年9月起才开始实施的,由于它出台较晚,因而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仅出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途径。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是直接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
1、直接在国家商标局办理
如果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可以赴北京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缴纳转让规费;到商标注册大厅去办理。 2、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并交纳代理费。因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二、有效规避商标转让程序中的风险问题 (一)非法转让问题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转让。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诸多漏洞,恶意转让并非难事。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二)无效转让问题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受让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要四~六个月的时间,再加上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准备相关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资料,邮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起码需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知晓。如果是由于工作上的善意失误,那还可以事后予以弥补更正;但对于事先有预谋的恶意行为,则受让人将遭受巨大的
经济损失。 (三)部分转让问题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部分转让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无效转让其中的一种情况。虽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的申请也就此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但是,必须要提防用心不良者利用法律中的漏洞。 (四)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问题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和侵蚀。 (五)无效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所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
商标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而进入审查程序,它并不表示该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大小或其它什么意思。从极端的角度上说,即使一个商标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绝对不可能获准注册,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要申请人和申请文件符合规定,也能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因此,将根本不可能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称之为无效申请。 (六)多次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将一个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中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申请,而将后一次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他人,那么即使这个商标具有非常好的创意和可以注册性,而该商标的受让人永远也不可能得到这个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在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时,要防止这类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以下的限制性规定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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