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申请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许多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失望和困扰。本文将介绍一些可能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情况,以帮助申请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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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保护制度该如何应对世界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准确定位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类型,既有助於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又有助於商标保护的国际协调。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缺乏产生使用原则的土壤。以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保护商标的起点,我国历史上均通过奉行注册原则的成文法实现对商标的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同样实行注册原则。在我国,商标保护以注册保护为基本特徵,商标法只赋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以商标权,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则付之阙如。
与有关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相比较,前文提出的以注册原则为主导的商标保护制度通常借用的两项做法未完全引入我国的商标立法中。首先,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上,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仅仅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且只限於撤销注册请求权的规定。有关规定见之於现行《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及其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前者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可通过两种途径予以撤销;後者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作了列举,其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涉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2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据此对他人的恶意(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提出撤销注册请求。由於绝大多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强於一般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一般的未注册商标所受到的保护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受到的保护不可同日而语。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对驰名商标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请求权多作区别规定。例如,在1987年生效的《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有关不能取得商标权的注册申请的第4条中,第(五)项的内容为:“未经第三人同意,申请注册可能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第三人的驰名商标相混淆的”;第(六)项则涉及恶意注册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形,“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自申请注册之日前三年内,第三人已善意地以正常方式於比荷卢境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且注册未经第三人同意的;……”。驰名商标的撤销注册请求权既适用於恶意注册,也适用於善意注册,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请求权只限於恶意注册。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这一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也仅仅相当於其他国家对一般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所作的规定。
其次,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将“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作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之一予以规定,但是,对於“在先权利”的内容缺乏明确的界定。一般将“在先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在先商标权的其它民事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及商号权等。3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也未被列入“在先权利”之中。
第三,缺乏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明确规定。现行《商标法》仅仅从商标使用管理的角度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发生在商标保护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如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众说纷纭的“抢注”现象,多与商标法律规定上的漏洞直接相关。除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外,大多数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是那些已拥有了一定的市场信誉的未注册商标。由於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保护这类商标的规定,因此,将他人使用多年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合法”地据为已有的不正常现象屡见不鲜。而立法上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疏漏助长了注而不用现象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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