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什么?你对组合型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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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7 10:59:48
  • 鱼爪商标网

说到声音商标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声音也能申请商标?”其实作为一种不可视觉感知的非传统类型商标,声音商标自2014年新商标法生效后获准在中国得到注册保护。你了解声音商标吗?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了解多少?今天广州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声音商标简介

从首例获准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到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被认定具有显著性的腾讯的QQ提示音,声音商标的审查案例一直为社会公众所瞩目。

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迄今为止已有697件声音商标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申请注册,其中绝大多数(590件,占全部申请数量的84.65%)为中国国内企业所申请。除了在第1类;2类;4类;6类;13类;19类;22类;26类等8个类别外,目前在其它37类别均有声音商标的申请。

从以下“声音商标申请统计图“中可更进一步看出,申请数量超过40个的前五个类别分别是第41类,第9类,第35类,第38类及第42类。

二、声音商标注册非常严格

世界各国在审查声音商标注册时均非常严格,我国也不例外。

初步统计,上述697件声音商标申请中,目前被核准注册的比例尚不过在5%左右。究其原因,在2016版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声音商标的审查》中明确规定声音商标应采取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并且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但在该部分审查标准中亦同时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一方面,如果声音商标在申请时刚刚被投入实际使用或还没有计划进入商业领域进行使用,则很难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投入,声音商标已经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自然也就不可能获得注册。另一方面,伴随着现代广告宣传模式和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创新,在很短时间内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使得某一声音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非毫无可能。但是,获得一定知名度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声音商标具有了商标法意义上的 “识别性”和 “区别性”。例如美国的商标审理及上诉委员会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广告使用都能成为其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获得显著性的证据,除非该广告明确强调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并能够使消费者通过听觉将其与特定的商家相联系。因此,认定声音商标显著性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广告突出说明该声音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

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宣传产品或服务、提高声音商标知名度,会在声音商标的传播上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市场上的使用不仅需要建立较高的知名度以至耳熟能详,更重要的是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在我国只有对那些确实已经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且已经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的声音商标,商标局才会根据相关市场的客观认知,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例如,国内第二件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棉条”等商品项目的第17143982号“SOFY”(苏菲广告末尾发出的女声旋律)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阶段经过审查即顺利获准注册。

三、对应于单纯声音商标,可否允许组合形式的声音商标获得注册?

实践中,声音商标应作为一类单独的商标类型进行递交申请。但是,根据商标法第8条之规定,声音仅是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同仅为可作为申请注册的要素之一。鉴于上述要素的组合亦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因此含有声音这一组成要素的组合商标,在整体具有显著性的前提下应当可以获得注册。香港地区的商标条例就指出,若一声音商标为组合商标,那么在审查显著性时不能只对其中的声音要素进行审查,还要对组合的其他要素如文字、图形等进行多角度判断,最后再加以整体审视,判断该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仅因为其中某一部分显著性不足就对该整体做出否定性判断,而应进行综合判断后再得出结论。

允许组合型声音商标获准注册,可能会引发两方面的问题:

1、该种组合型商标是否仍应按声音商标进行申请?

我们知道声音商标的自身特点就是非可视性。消费者只能依赖听觉进行感知,而无法通过肉眼了解辨识该种商标。允许组合型声音商标的注册,是否客观上会挑战声音商标的这一属性?

2、该种组合型声音商标如何进行审查?

目前实践中,针对组合型立体商标(指三维标志和其它平面要素的组合)审查时,是否要求该三维标志具有自身显著性仍莫衷一是。同样作为非传统类型商标的组合型声音商标,对其注册是否应严格要求其声音要素本身亦具有显著性?

3、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

无容置疑声音商标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才能传播。在传播媒介中,视觉传播的运用永远是最为充分,最为有效,竞争也最为激烈。单纯的声音商标,必须不间断地强化宣传,才能当相关公众再次聆听时唤起对该声音的记忆,并产生联想并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否则,该声音商标在相关公众心中产生的固有联系有随时间推移而慢慢淡漠,最终逐渐丧失其显著性的危险。另一方面,伴随现代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广播形式,声音商标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手机、移动终端设备、互联网等电子媒介进行范围更广泛,形式更便捷,印象更深刻的传播。甚或,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为何冗长达40多秒钟,是否与它仅通过广播单一媒介而产生的较弱识别性有关?对比同样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无论是宝马广告片末尾近3秒的旋律,还是尤妮佳广告末尾近2秒的旋律,还是腾讯获准注册的仅1.5秒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当听到这些旋律或声音时,相信呈现在我们脑海中的还有一同通过视频宣传的企业具有标识性的LOGO。

因此是否可以说,对这些具有较强显著性声音商标的保护,实际针对的是单纯声音商标和在宣传中与声音商标结合一并呈现的企业logo或文字所形成的更为生动,更为立体,更有意义,更具区别性的商业印象?就该层面而言,对组合型声音商标申请注册非常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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