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香港商标和大陆商标的审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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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7 11:17:10
  • 鱼爪商标网

记得刚接触香港商标时觉得相对大陆审核宽松,成功率高,但近几年在处理香港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认识到香港商标审核,既有相对国内宽松之处,也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因此笔者做了一些初步的总结。

我国香港地区和大陆实施不同的商标法制度,总体而言,香港商标法属英美法系,而我们国内的商标法虽然也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的特点,但仍属于大陆法系。在审查标准上,香港商标和大陆有一定差异,就个人接触的委托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地理名称的审核更为宽松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作为商标注册名称(除非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本身具有其它含义的)。因此在国内将世界、亚洲、中国或某省某市作为商标的前缀提交申请时,通常都将遇到驳回。而香港商标注册时对此相对宽松,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产品商标,香港可能下发审查意见要求标注产地。笔者曾在香港申请“广东某某酒”商标,如果在国内是很难注册的,香港虽然发出审查通知,但仅要求该商标使用时标注货品来源。

二、同类下不按群组审核

我国商标审核依照大类下的群组(可以理解为小类)进行审核,甚至部分群组下面还有互不类似的子群组。举例而言,第7类的0750群组(机器轴及其零部件)下就有三个子群组,在我国商标审核时,第一群组里的“机器轴”和第三群组的“轴承”互不类似,如果注册时没有注意到这点,很容易给第三方留下抢注的空间。香港审查时,同类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即使群组不同,也很可能判定为近似,不能套用国内的近似判定思路。

三、关联类比国内更为普遍

在国内的商标审核中,不同商标大类下的群组构成近似在并不乏见,例如第5类的0506群组(医用营养品)和第30类的3005群组(非医用营养品),类别虽然不同但群组构成近似。香港的类别关联情况则比国内更为普遍,依照香港知识产权署公开的相互检索目录,第35类与多达11个类别相互检索。且遇到较为严格的香港审查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矫枉过正”的情况。笔者曾为某化妆品商标在香港申请注册,依照香港知识产权署在今年3月更新的检索目录,第3类的相互检索类别为21类(牙膏)、35类(化妆品零售服务等)、44类(美容护理服务),笔者在检索分析时仅有第5类下有一项近似商标,结果审查员就引用该商标发出审查意见。

以上系个人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浅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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