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申请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许多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失望和困扰。本文将介绍一些可能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情况,以帮助申请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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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几个细节问题?第一一是重视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第二、二是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手续要慎重;三是要确立快、准的办案风格;四是合理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五是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重视案件移送问题。下面鱼爪商标网将细说商标侵权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一是重视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第一手的证据,也是一项效力较高的证据,一份好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办好案件重要基础。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但要对侵权商品的包装情况、库存数量、销售单据、包装物的数量和来源等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还要尽可能的利用当事人面对突击性检查时没有思想准备,精神上比较慌乱的有利时机,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等用客观性的描述固定下来,为以后的案件调查打好基础。
二是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手续要慎重。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因而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是举报或取得违法涉嫌证据,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时,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说明,同时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相应说明已经取得的证明该物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
三是要确立快、准的办案风格。在办理依职权检查而立案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要取得并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人未对当事人授权的证明,以免出现在办案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为利益关系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停止行政程序的不利局面。
四是合理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涉及到确认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只需要确认违法经营额即可,这大大减轻了我们办案的难度。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确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具体案件中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个别办案人员会按实际成本价格计算,这点要引起注意。
五是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重视案件移送问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商品如果达到一定非法经营额或数量的,案件是要依法移送的。在办理案件中一旦确认达到移送标准就要坚决移送,但我认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在取证、非法经营额或数量的确认等环节予以依法、合理地取舍。
二、行政程序中出现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的侵权商品的行为的处置问题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中未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那样明确对这种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中也只明确了对拒不执行工商部门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行为的处罚规定,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对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部门的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因此我认为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后,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停止行政程序的处理问题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能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否则将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的使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明确规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具体办理中,我个人的观点是应该按照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向工商部门提供未对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书面证明的,但在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后要求工商部门停止行政程序的。根据国家总局的批复,毫无疑问我们工商部门应该继续调查,但在处罚中要考虑到当事人对侵权商品是否已经或曾经销售进行区别对待。第二种情况是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改变立场要求工商部门停止行政程序的。虽然按照根据国家总局的批复,我们工商部门也应该继续调查,但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一个证据对抗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肯定就经济利益已经达成了妥协,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提供一份虚假的授权委托协议是非常正常的事,如果我们不能采集充足的证据来对抗这种证据,不管我们心理如何不平衡都应该毫不犹豫的撤案。如果认为现有证据足以对抗可以继续调查的,就必须要做好将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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