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的无偿转让与赠与的辨析
商标转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受让人一项重要责任就是支付转让费,这使得商标转让合同在性质上更像是一种买卖合同。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免费转让涉诉的案例,其发生情形,可以是实际商标使用人从代持主体手里无偿受让商标;也可以是将商标转让作为其他合同的条款之一而没有对转让费进行规定,等等。诉讼过程中抗辩一方通常会提出涉案商标转让实质上是一种赠与合同,66从而主张赠与人的撤销权,以此阻碍转让的进行。这实质上是对商标无偿转让在性质上的争论。
从法律的角度说,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单务合同,承担义务与责任的一方是赠与人,其应按照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完成所有权转移。
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突出性质。无偿性的概念应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从赠与人的角度,无偿性是指不要求获得任何对价、代价或报酬而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从受赠人的角度,无偿性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代价或报酬,就可获得他人赠与的财产;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无偿性是指一方单纯得到某种利益而无须付出任何
经济代价,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对价,也就成了判别合同是有偿抑或无偿的一个重要标准。
所附义务是否构成对价而推翻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基础,这需要把有偿和附义务进行对比分析。有偿,最主要的表现是,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典型的就是买卖合同。附义务赠与中,附义务能否构成对价,更多地学要全面考察实际情况, 不能一概而论,初步判断时,可以分析“受益对象”,如果义务的受益人为赠与人本人,构成对价,应当适用有偿、双务合同的规则;如果义务的受益人为受赠人本人、第三人和公众,不构成对价;继而再根据所附义务的性质、内容、履行义务的价值大小等等,综合确定。68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针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在附义务的限度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就是综合考虑所附义务的性质、内容、价值大小确定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体现。
商标转让案件中之所以会有主张定性为赠与合同的抗辩出现,是因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一项重要的权利——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在受赠人取得财
产权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使用上仍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受赠人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具体到商标无偿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也因为赠与合同定性的影响而无法得到保障。
实际案例中对商标无偿转让在性质上的认定,总的原则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事实上更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对其主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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