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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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09:47:37
  • 鱼爪商标网
律师: 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商标持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我公司销售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某读者 某读者: 所谓侵犯商标权,即是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法》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权行为,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权行为。比较前述规定,可见现行《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贵司虽然并不明知所销售产品已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只要销售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贵司如确实不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在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后,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仍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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