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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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可以说是在不断的发展不断的进步在一些专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那么大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又了解多少呢?今天鱼爪商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继承规定的法律知识,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那我们一起看下文吧。
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承继性问题,现行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其承继性主要通过《民法总则》《商标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以体现:
(一)未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依法具有承继性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的民事权利。未注册商标既是对不同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分和竞争的标识,也是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商业信誉及形象的维护和保证。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虽然《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仅对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许可和继承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禁止未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许可和继承等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规定及“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适用原则,未注册商标依法应具有承继性。
(二)《商标法》未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主体限定为“最初使用人”或者“商标权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该规定来看,商标在先使用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他人商标使用行为应出于善意,且早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二是他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三是他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四是他人使用范围未超过原有范围。在上述要件中,《商标法》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主体限定为“他人”,未使用“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或者“商标权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等限定语。很明显,在商标在先使用权争议中,不管未注册商标的正在使用者是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本人,还是未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继承人等正在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都应结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依据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合法取得或者承继进行认定。在承继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只要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四个要件,该未注册商标的承继人就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实践中,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将商标在先使用主体限定为“在先使用人本人”,该认识无疑是错误的。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分析由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设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是解决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实质上是未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承继。依据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商标争议行政处罚案例、人民法院有关商标争议判例来看,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对于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终止等原因导致其整体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转移,由其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承继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2.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对于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者自然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者自然人因疾病、年老等个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愿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其指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个体工商户业主通过协议等形式转让个体工商户整体资产(含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四)承继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特殊规定分析 1.承继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限制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具有商标在先使用权,那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未注册商标承继人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时,也应遵守上述限制规定,不能超出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或者未注册商标的正在使用者)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日之前使用未注册商标原有商誉覆盖的地域范围。承继人从事与该商标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超出原有商誉覆盖的地域范围,均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承继人对未注册商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承继人应对未注册商标标识添加适当标记,以便于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及其各自所涉及的商品进行辨别,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认。
2.承继人在先使用权终止的特殊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依据该规定,如果争议商标属于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且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是,在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后,如果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中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间超过3年的,不得继续使用,不得再以在先使用权提起抗辩。
二、商标先用权的范围有哪些?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也曾设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条款并规定有地域限制。本文认为,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以加上适当标示为条件,从而与注册商标形成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只要满足这一区分要求,就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地域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注册商标依法应具有承继性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继承规定的内容,欢迎登陆鱼爪商标网官网,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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