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处罚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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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 浅析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 ——兼谈如何处理其与商标行政执法的关系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指当事人对于商标注册人向执法机关提出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该行为不侵犯商标权的起诉。发生在去年并延续至今的“彼得兔”商标案件,使人
[思考一]浅析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
——兼谈如何处理其与商标行政执法的关系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指当事人对于商标注册人向执法机关提出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该行为不侵犯商标权的起诉。发生在去年并延续至今的“彼得兔”商标案件,使人们对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了新的认识。该案中,在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受理该案的同时,被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被受理。前不久,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被投诉人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遂向上级工商部门提起复议,在上级工商部门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后,近日,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如同一般民事诉讼一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原告为涉嫌侵权人;(二)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为商标注册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或商标共有人等;(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点和适用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和内容,但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该诉在理论上和现实中是存在的。另外,原告只是针对被告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一般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商标行政执法和商标司法工作的关系。即使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行政机关在此之前所立的案件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进入司法程序,无需等待法院裁定结果作出。同样,如果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法院如果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为避免审判结果不一致,则应当并案审理。如果受理法院为不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精神,如果一个法院受理侵权纠纷,另一个法院受理确认不侵权纠纷,不应当各审各的,而应由一个法院审理。由于一般都是确认不侵权起诉在先,因此按照先受理立案原则,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侵权诉讼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当然,对此做法,理论界、司法界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原因是由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诉讼,如果权利人不积极配合参与诉讼,不利于查清事实,因此,不应当由先立案法院审理,而应当由受理侵权之诉法院审理,由被控侵权人行使不侵权抗辩。
三、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一)积极意义:有助于被指控侵权方积极主张权利,实现自我法律救济;有助于指控侵权方谨慎行使投诉权和起诉权;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消极意义:如果被指控侵权方任意行使诉权,一方面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另一方面,诉讼的旷日持久可能会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如何处理好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商标行政执法的关系
在“彼得兔”案件中虽然只有一个案件事实,但实际上出现了两个诉讼,第一个诉讼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属民事诉讼,原被告分别是被投诉人和商标注册人;第二个诉讼是行政诉讼,原告仍然是被投诉人,被告则为工商机关。在两个判决没有作出以前,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可能出现的结果:第一个诉讼,法院判定确认不侵权之诉成立.被告若服,则判决生效,被告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同样,法院如果判定确认不侵权之诉不成立,原告若服,则判决生效,原告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第二个诉讼,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原告胜诉或败诉,原告、被告接受判决或原告、被告提起上诉。如果两个诉讼发生在不同辖区,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并不一致,可以想象,这将导致多么复杂的结果组合。
可见,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使一些可能并不复杂的商标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也确实给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应如何处理好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呢?首先,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严密。在认定侵权过程中应当认真调查取证,采用多种手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如关注社会反应,必要时召开专家、学者以及普通消费者参与的咨询会,甚至可以在互联网上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开放式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其次,避免畏难情绪和克服惧诉心理,既做到积极主动执法,又要做到敢于接受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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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泰宁经营药店的叶某因为购买和销售一批“假珍视明”滴眼液而被“真珍视明”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该起案件的发生算是机缘巧合,2014年7月,江西珍视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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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他们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3.注册商标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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