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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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5:12:03
  • 鱼爪商标网
   立体商标(三维商标)的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的审查,对立体商标的功能性审查,对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及对立体商标的相同、近似情况进行审查4个部分。
 
   一、对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和普通商标一样,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的内容。
 
   二、对立体商标的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服务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服务形状或者使商品/服务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服务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实现商品/服务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服务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服务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服务固有的功能更容易的实现所必须使用的立体形状,则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该种商品/服务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该商品/服务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服务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则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三、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商标法第是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对于立体商标同样适用。下列几种情形被判断为缺乏显著性。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判断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判断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3、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者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判断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4、商品的包装物因为是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或者为行业通用设计,因为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判断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四、对立体商标的相同、相近的审查
 
   对立体商标的相同、相近的审查,需要对比相同或者近似类目中的立体商标及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只要存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判定为相同/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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