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递交了
商标注册申请,却并不一定能得到商标授权,拿到证书。递交申请后,其结果,主要有3种,一是全部授权;二是部分授权、部分驳回;三是全部补回。
商标局根据《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合法性的商标,则驳回其申请。
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的理由/原因,主要有两种: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一、绝对理由驳回注册申请
绝对理由,是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禁用和禁注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禁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
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
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禁注”):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对理由驳回注册
相对理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
在先权利存在冲突。
1、同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同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的冲突
①先后申请,在先申请优先。多个人先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②同日申请,在先使用优先。同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如果不同的申请人都提供不了在先使用的证据,则需要去北京抽签决定
商标权的归属。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部分驳回,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驳回理由,来选择是否做商标
驳回复审的工作。驳回复审的时间期限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15天,大家切勿错过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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