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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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6:41:34
  • 鱼爪商标网
   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为在先申请原则,即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该原则在实施中经常面临着“商标抢注”的问题,即抢先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图形、企业字号或其他标志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
 
   因此如果以注册在先为获得商标权的绝对的、唯一的依据,势必会助长这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规定了在先申请原则之外,还规定商标的注册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对于那些申请商标时具有恶意的,该商标注册不予授权,即使授权了,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也会被无效掉。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几种注册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益,不授予商标权。
 
   1、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这里所称“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是指明知或应知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而予以抢注,强调的是“恶意”抢注。在商标尚未进行注册的情况下,他人是难以通过查阅商标登记簿来获知商标注册情况的。因此,善意注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2、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5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与驰名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而来的,而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而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5、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
 
   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如果擅自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和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图案或形状,或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文字,那么该商标一经使用即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不应获得注册。
 
   以上五种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商标注册行为为我国明确禁止的,建议您不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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