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 558
  • 2021-05-15 17:15:21
  • 鱼爪商标网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构,其和商标局是两个平行的单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下面几个个方面。 
 
   解决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评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须在1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即予注册,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商标局裁定的,可依《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即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口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注册商标常常是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案件,《商标法》中没有按照一般行政复议程序,而是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以上商标争议案件时限是:9个月内做出决定或者裁定。法律还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推荐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