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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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7:30:13
  • 鱼爪商标网
   凡是能起到将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的标识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即各种不同的标识在发挥其固有功能的同时,都有可能同时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它们也就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在在实际应用中,标识会存在事实概念和法律概念的交叉重叠。也就是说,一个标识可能同时是企业的商标、商号或字号、企业名称域名等,比如恒大。这一现象在法律上有两种性质的表现。一是法律概念之间的重叠。前述标识中有些是法律概念,即不同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调整对象,比如商号或字号、企业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外观是普通法上的法律概念,不是中国法上的法律概念)、域名。


 
   不同的法律制度各自按照自己的价值目标设置了客体认定条件和调整规则,凡是符合其条件的都将被纳入各自的调整范围。这样,就会出现事实上的同一对象被定性为不同法律客体,从而被纳入到不同法律制度调整范围的情况,发生请求权竞合及权利冲突的问题。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比如,第三人未经授权在电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联想”这一标识而可能导致消费者就电脑产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侵犯联想公司的商标权商号权,联想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但损害赔偿不能重复计算。
 
   权利冲突的情形,比如,“非凡”是甲公司的商标,同时也是乙公司的商号,而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在法律规则层面,甲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非凡”商号,乙公司也可以依据商号权要求家公司停止使用“非凡”商标。要解决此类冲突,就要分析两个权利在产生时间上的优先性以及各自经过使用所形成的权益的正当性。二是非法律概念与法律概念的重叠。前述标识中有的不是法律概念,比如企业logo、商业标语、商品型号,它们可能会被不同的法律制度纳入调整范围,从而被定性为商标等法律概念,于是,事实上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被同时用于指称同一事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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