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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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7:45:34
  • 鱼爪商标网
   商标即你的品牌,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们的商标在注册时,并不是任何元素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一定会授予商标权。但无论哪种情况,其思想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群众,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总之,凡是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误导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的标志都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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