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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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5 18:31:06
  • 鱼爪商标网
   商标异议撤销,指的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最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撤销的申请,请求其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而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则指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审查,评审,最后作出是否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的决定的过程。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的程序流程,具体如下:
 
   1.向商标评审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申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汪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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