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起转让吗?
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关于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需要一起转让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时必须一并转让。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
2024-07-25查看详情>>
原标题:“徐福记”一审胜诉 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聖福記”商标无效 来源:互联网
在超市购买糖果时,你分得清“徐福记”“聖福記”吗?因为商标相近,徐福记公司和圣福记公司产生了纠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通报,法院一审判决“徐福记”“聖福記”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聖福記”商标无效。
徐福记公司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聖福記”无效的请求。2018年3月,商评委对“聖福記”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圣福记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聖福記”与“徐福記”的八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容易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而且圣福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达到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的程度。因此,“聖福記”与“徐福記”的八个引证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及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基于此,法院驳回圣福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外,记者了解到,徐福记公司曾在2015年提请商评委对“黄福记”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2016年5月,商评委作出对“黄福记”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徐福记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诉。
2017年10月,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徐福记”在“黄福记”申请注册前,已经在糖果商品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黄福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徐福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黄福记”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最后,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关于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需要一起转让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时必须一并转让。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
2024-07-25查看详情>>
摘要: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那如果在申请商标前进行了商标查询,
2023-06-16查看详情>>
分割转让近似商标是否会导致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商标转让合同就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是
2023-03-04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