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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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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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诉讼备受关注
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唐德影视诉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庭审中,唐德影视表示,其拥有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此外,包含有“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两个标识在文娱、体育活动类服务项目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其对该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中国好声音”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等。
对于唐德影视的指控,灿星公司并不认同,其表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灿星公司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事实上,在上述案件开庭之前,围绕“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之争的战火已经升级。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德影视及其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电认为,其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中国好声音”名称引发各方“互怼”
因两起标的额共计6.3亿元的知识产权诉讼,音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在火爆4年之后,近期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好声音》源于荷兰Talpa公司,该节目引入我国后,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制作,浙江卫视播出。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随后,荷兰Talpa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影视)签署许可合同,唐德影视获得了在中国市场独家开发、制作“The Voice of ……”节目的权益。
节目版权易主之后,矛盾就此爆发。在上述两起诉讼中,涉案各方都主张拥有“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那么,涉案各方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界定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对此,有专家表示,各方拥有哪些权益应遵循合同约定,如未约定,则需要考虑改造节目是否与原节目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改造节目知识产权应归原节目开发方所有;如果存在差异,参与节目改造的一方应当享有相关权益。
看网友怎么说
从节目模式被抄袭到选用歌曲被指侵权,再到节目名称遭遇商标争议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国好声音》节目自2012年进入我国市场后,曾陷入多起知识产权纠纷。那么,我国在引进海外节目时,应如何降低知识产权风险,避免陷入诉讼漩涡?
有网友认为,若想降低侵权风险,应从3个方面发力。
第一,约定引进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内从业者在引进海外节目时,应签署详细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节目制作、现场布局、道具使用、广告宣传、节目名称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授权方享有原始节目的知识产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权益,制作方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本土化改造节目的权利。
第二,约定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节目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时应界定原始节目和改造节目的权利归属,即节目授权方享有原始节目的权利,被授权方如果对原始节目进行了本土化开发,则应详细界定知识产权归属。如果是完全独立开发,改造节目知识产权应归授权方所有;如果只是根据原始节目在形式上进行了改造,改造节目知识产权应按授权合同进行权益分配,但要避免侵犯原始节目的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约定节目授权期限和许可费上涨幅度。“中国好声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根源在于灿星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在续约的版权许可费用上产生了价格分歧,导致合作双方分道扬镳。我国在引进海外节目时,应对节目的市场活跃周期进行评估,针对优质电视节目,尽可能签署时间较长的许可合同,并在合同里详细约定许可费支付方式和增长幅度,以免在续约时,因为节目广告收入等利益分配,产生不利于节目长久发展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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