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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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9 23:25:54
  • 鱼爪商标网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具有个性的、新创的商标无疑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 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普通数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 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一条弧线为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而另一例以松柏、草、太阳、仙鹤、流水、山石为背景图案,以“松鹤迎春”为名称的组合商标要求注册 在某日用品上,同样未被核准注册,其理由则是因“松鹤迎春”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用语,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图案作为装饰性图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该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作用。

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有的商标即使其构成要 素缺乏显著特征,但由于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可以取得注册,应予以保护,例如,将三角、半圆这样一些再简单不过的图形与某一特定商品相联 系并反复使用,使其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再如,用于运动服装、运动鞋上的驰誉世界的“NIKE”商标,其信笔一挥的图案,单从构成要素上 看,简单的几无识别性可言,但也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一笔却具有了最为强烈的识别作用。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要从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形成了与某一商 品的特定联系的角度去判断、认定。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一般来讲,前述的独创性商标是不会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尤其是借义商标往往会 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 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有人 将“姓啥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激凌、冰棍上,就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标近似。“姓啥啥”与“娃 哈哈”两商标虽然文字不同读音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姓啥啥”只是将“娃哈哈”的每一个字稍作改动,刻意将其“姓啥啥”与“娃哈哈”靠拢,利用消费者对 娃哈哈商标的信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误购。商标近似主要表现为“形”(外观)、“音”(读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种情况,通过比较两个商标,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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