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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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产品上申请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应当接受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然后拒绝随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首次按照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因此,应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判断申请在先的标准。
中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也强调使用在先的合法性,以防止不当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的原则是指商标使用者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根据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人应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用于生产服务,但前提是用户不享有专有权,也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中国在实施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规定了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当前,只有香烟产品,包括卷烟,雪茄和包装烟丝,才需要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未经标记的烟草制品禁止进行生产和销售。
3、使用在先原则
在不能确定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布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在同一日提出申请,则应当对先前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其他人的申请将被拒绝,不得宣公告。”在与其他类似于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和版权)的冲突中,该原则通常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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