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淘宝店主被告上法庭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昨天,瓯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淘宝网店出售知名品牌“ZARA”、“Dior”、“adid
2022-11-22查看详情>>
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迪马克”定牌加工案。
“迪马克”定牌加工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DMACK GRIPP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黄岛海关以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为由扣押了由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轮胎。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涉案轮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被控侵权轮胎,在轮胎上使用“DMACK GRIPPA”标识,产品全部销往境外的行为,不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有境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交易中存在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货款的商业惯例,仅凭发票无法确认被告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销售行为。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定牌加工案件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的“国内销售”行为。本案中法院认为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从事了销售行为,进而否定了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商标法意义上对涉案商标使用行为的主张,厘清了定牌加工案件中“国内销售”标准的界限,对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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