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与360因为商标“杠上”了,“3Q大战”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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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0 17:01:33
  • 鱼爪商标网

腾讯公司与360之间的纠葛可谓由来已久,早年双方的明星产品就有过“互掐”,更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

“3Q大战”发生在2010年,相信不少人仍对那场“互联网之战”记忆犹新,历经四年,两家公司才罢手休兵。“3Q大战”之后,360公司和腾讯公司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各自的领域突飞猛进。

近期,腾讯公司和360公司再次“杠上”了,不过,这次是因为商标。

腾讯VS360公司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为第15944745号“360信用平台 让信用时刻看得见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被异议商标由360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服务上,并于2017年1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为了阻止这枚商标的注册,腾讯公司和赛门铁克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提起了商标异议。

腾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141265号“微信支付及图”商标、第15141175号“Wep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

而赛门铁克公司则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54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的模仿,淡化了其驰名商标显著性

商标局经过审理后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360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过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赛门铁克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后者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不存在伤害赛门铁克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腾讯公司、赛门铁克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原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这场商标争夺战以360公司的胜利而落下帷幕。

当然,如果腾讯公司对这枚商标志在必得的话,还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至于腾讯公司是否会采取相关措施,目前还不得而知,只有等待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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