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 349
  • 2021-02-20 21:10:41
  • 鱼爪商标网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诉济宁运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济宁运河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新东方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依法享有第4339746号“POP”、第4215122号“新东方”以及第9631442号“新东方XDF.CN”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认为济宁运河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设立“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其商标权,新东方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宁中院),请求判令济宁运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3万余元。

济宁运河公司辩称,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存在合作办学关系,且以新东方名义招生经过济南新东方学校认可,故不存在侵犯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宁新东方学校、济宁运河公司在其网站、招生宣传册等多处使用了与新东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有联系。

此外,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前提下,意图借助原告的商誉经营,侵权故意明显。

济宁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请求法院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4万余元,并登报道歉等。

济宁运河公司辩称,2015年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合作设立济宁教学中心,该中心仅作为济南新东方学校的招生代理点,所招学生均送往济南新东方学校进行培训,未对新东方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不构成侵权。

山东高院经审理查明,济宁运河公司虽主张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存在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自行设立“济宁新东方学校”,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宣称其隶属于新东方公司,且教材编撰及教学管理与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时间较长,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明显较低。

据此,山东高院作出判决,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推荐

  • 济宁商标转让费用及流程是怎样的?详细介绍!

    济宁商标转让费用及流程是怎样的?详细介绍!

    济宁商标转让费用及流程是怎样的?详细介绍!济宁因济水而得名,与济源、济南、济阳共同创造了辉煌的济水文化。98%的济宁朋友会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济宁朋友比较关心的问题有济宁

    2023-03-02查看详情>>

  • 办理济宁商标转让大概需要多久?

    办理济宁商标转让大概需要多久?

    办理济宁商标转让大概需要多久?全国各地的商标申请都要提交到北京商标局办理,不管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注册都一样,所以尽管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北京申请商标转让,但是考虑到距离因素以及路费

    2023-01-06查看详情>>

  • 济宁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

    济宁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

    济宁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在济宁的朋友如果想要转让商标那么首先要找到一家靠谱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必备的条件有两点,一是商标局备案,二是代理时间和代理案件数量,备过案且代理时间

    2023-01-06查看详情>>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