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申请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许多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失望和困扰。本文将介绍一些可能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情况,以帮助申请人更
2024-05-29查看详情>>
 张序九教授主编的《商标法教程》第1版将商标定义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在第3版中则将定义修改为: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这两个定义所依据的实证法条款是相同的,分别都是1982年与1993年《商标法》第7条,定义差异点在于后者采取的限定要素明显限缩了商标标记,是对我国实证法的回应。 由郑成思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将商标定义为: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郑成思教授在《知识产权论》中没有给商标概括精炼的定义,而是对商标进行了描述:商标是为买主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一般只要求具备“识别性”。一般来说,正面规定商标的都很简单,比如“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一般商标中包括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商标及不可凭视觉分辨的音响或气味,前者是传统的商标,后者是近年才出现的,它以发出某种特殊声音或放出某种特异香味来标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过,不能凭视觉辨认的商标,也就不能通过注册的程序得到保护,只能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它的专用权给以保护。在郑成思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框架》中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按照郑成思教授的观点,在国外,无论是具有视觉可感知性的商标还是新型商标都可获得专有权保护,但是其他形式的可感知商标存在注册上的困难,与我国只注重商标注册并只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政策是不同的。非视觉可感知性商标不能显示商标注册的导向也不能明确地公示商标形式,或许个中矛盾正是构成这类商标要素被排除的原因之一。 吴汉东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关于商标的定义有五种存在细微差别的表述:一是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二是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三是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将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经营者联系起来,并且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四是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图案构成,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显著而醒目,有助于消费者将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经营者联系起来,使其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便于认牌购物,也便于经营者展开正当竞争。五是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商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狭义的商标仅指商品或者服务商标。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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