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规范性文件“暂行”“试行”有效期限拟不得超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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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2 1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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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消息,对规范性文件名称虽冠以“暂行”、“试行”的,却迟迟不出台正式文件的情形,今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据了解,在实践当中,有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应当自然失效。但在实践中发现,即使对于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起草司(部)也未明确失效日期,导致实施期限届满后的效力不明确,给执行部门和公众造成一定困扰。为此,草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后失效。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草案将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草案规定,起草司(部)在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报请批准或审议前,应当将其提交条法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行后续的批准或审议程序。

考虑到知识产权相关规则除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外,还不得与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冲突,草案还规定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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