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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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牛”案看商标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商标许可关系中,无论被许可人怎样的推广和使用商标,或者让商标的声誉如何成长,商标权属都不会变化,不仅商标权依然归于许可人,商标在市场上所获得的声誉也会归了许可人。
再次谈商标许可问题,是因为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现场直播了“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索赔案,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商标许可关系。简单说就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作为“红牛”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要求拥有相关“红牛”商标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并要求商标许可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支付“红牛”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北京红牛的主张,明确“红牛”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二审目前还没有看到判决。
商标是商业标志,而商业合作中有着复杂的利益纠纷。“红牛”案一审判决有47页,需要慢慢读才能理解和消化。作为普法文章,这里只想对企业说一句,建立商标许可关系时,双方一定约定好商标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方案。
这里要强调的是,商标权是私权,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相关利益的分配。可以约定商标许可到期后自动解除许可关系,也可以约定商标许可到期后,在一定条件下,商标转让给被许可人。可以约定许可人收取商标许可费,也可以约定许可人承担广告宣传费。关键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仔细考量相关问题,约定明确,然后依约定行事。没有约定的内容,当然也就很难产生权利义务。
红牛案的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泰国天丝称许可合同对于商标归属、商标授权、停止使用等各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也并不存在任何商标权属的争议。北京红牛对合同提出了质疑。目前法院一审支持了泰国天丝,二审的判决值得期待。
任何企业想要长期发展,最好从头开始就着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即便是租用品牌,在授权环节最好做好法律规避,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类似纠纷。
同时企业应该非常清晰地制定授权期经营策略,用A品牌孵化自有B品牌,大品牌带小品牌等,不要丧失未来发展的主动权。若不能孵化自己的替代品牌,商标终究是租用他人的,一旦合约期满,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再使用许可商标,终将为他人作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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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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