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月饼案凸显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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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3 10:01:37
  • 鱼爪商标网

案情:

香港荣华称,其从上世纪50年代起生产荣华月饼,1978年起荣华月饼开始销往内地,1994年设厂东莞。顺德荣华则称1983年注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于1985年有荣华字样的糕点生产。

1991年香港荣华6次申请注册“荣华”商标,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理由是一年之前山东一家糖果店已将带圈简体“荣华”注册为企业的商标。

1996年初顺德荣华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荣华”商标注册,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对于“荣华”的商标,苏国荣于1997年花了两万元从山东购买“荣华”注册商标,自此大量生产顺德荣华产品。1997年~1999年间,顺德荣华生产月饼采用了香港荣华注册商标“花好月圆”的外壳包装,由此触怒了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并在此后诉讼不断。

1999年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顺德荣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诉顺德荣华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认为,1997年顺德荣华月饼装潢侵权成立,但驳回1998年、1999年顺德月饼装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9年3月14日,顺德荣华申请的第1255171号商标——繁体魏碑的“荣华月”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当年10月,香港荣华公司对此商标的注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顺德荣华该注册商标。2000年12月,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决:香港荣华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荣华商标予以注册。香港荣华表示不服,一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一边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顺德荣华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以“荣华”作为字号,经营范围包括糕点、饼食,至商标争议阶段,顺德荣华依法享有“荣华”商标的在先权利。此外,“荣华”一词的独创性亦较弱,无法认定顺德荣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败诉后的香港荣华接着上诉。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以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月饼侵犯其“花好月圆”系列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而后,一审又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今明公司称生产包装字样得到顺德荣华的授权,双方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今明等公司侵权成立,苏国荣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一审判决同时认定香港荣华使用于荣华月饼的“荣华”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不过,苏国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今明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香港荣华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拒绝了香港荣华的请求。

评析:

 东莞荣华即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两个月饼生产商的品牌之争持续了十几年,双方均认为自己才是荣华品牌的真正拥有者。其争斗核心在于月饼品牌“荣华”应该归谁所有。如今,市场、消费者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而国家在有关品牌法制建设方面也更加完善,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而企业在维护自身品牌方面也是不遗余力。

在这一类品牌纠纷案中,双方的企业都面临同一境遇,一旦一方败诉,就面临着失去该品牌,并且该品牌产品只能退出市场或者再重新树立新品牌。王文勇认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是重新树立新品牌,企业将需重新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培育,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巨大损失。因此,为避免落入如此被动局面,企业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就显得非常必要。

无论是大小商业或是服务业。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就是需要一个好品牌。商标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经过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而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鱼爪知识产权资深商标代理人建议最好将其进行注册,取得合法使用权。

 目前,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具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意识。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注册,这是商标和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资料;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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